我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 |
时间:2018-06-13 浏览:945 |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精神,规范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领购和使用管理,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不再承担向社会团体发放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工作,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团体发放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上一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下一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