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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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 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59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2、民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 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民社函〔1994〕127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中办发(1998)17号 1998年7月2日发布施行)
4、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 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 问题的解释 (民社函[1998]224号 1998年11月3日)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 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2014〕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 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59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全国性社会团体一经民政部登记注册,便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目前,部门领导同志兼任全国性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数量较多,且呈增加趋势。为了贯彻政(政府)社(社会团体)分开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独立作用,同时,为有利于各部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行政领导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使之健康发展。 本通知内容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 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民社函〔1994〕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中办发(1998)17号 1998年7月2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下发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已有一批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辞去了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践证明,部门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做法有利于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实行政社分开。目前,在党政机关还有相当数量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为了适应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工作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军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规定。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社函[1998]224号 1998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副省级城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来电询问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具体问题。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经商中组部取得一致意见,现就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坚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申兼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干部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按所在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的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二、党政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按以下原则掌握:其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且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社团组织,而不是一般的民间性社会团体;在确定社会团体的作用和性质后,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且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批准兼职。 三、领导职务由中央或地方党委管理的团体,其领导干部如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参照《通知》精神执行。 四、《通知》适用范围,包括担任现职的副县(处)长以上领导干部,以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组织部门正式任命的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通知》中所指人大机关的领导干部是指正副委员长、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及人大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仅指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政协机关的领导干部是指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各级地方政协办事机构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六、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专职常委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需按《通知》规定审批。地方各级人大、政协专职常委的兼职,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七、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按《通知》规定审批。 八、国家各金融机构中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按《通知》规定审批,其他干部兼职由各单位按《通知》规定精神自行掌握。 九、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由有关部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十、党政机关在职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可不报批。 十一、县级党政机关所属各部门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问题,参照《通知》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十二、《通知》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及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 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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